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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谌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谌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6日在溆浦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曾发生矛盾,原告于1997年8月外出至今,双方一直分居。原告于2009年1月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吴某某与谌某某离婚;

二、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建松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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