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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18时许,被害人李××被其高中同学李静(另案处理)骗至新郑市X街X组织租房处,被告人刘某某(传销组织负责人)遂安排被告人崔某、陈某看管李××,李××于10月2日发现上当受骗后,即表示不愿意参与听课等活动,多次要求拿行李离开,因遭到劝阻而未能离开。10月4日20时许,刘某某派周某某到李××住处监视李××。10月5日7时许,李××因遭到刘某某、崔某、陈某、周某某的制止而无法离开传销地点后从七楼住处跳下。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2010〕X号伤情鉴定结论证实:李××的外伤性脊柱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崔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可根据程度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崔某、陈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被告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吴云锋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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