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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舒某甲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祖武,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某甲(系原告儿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舒某甲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3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继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谢军、人民陪审员曾美竹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辩称,我早年丧偶,单身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舒某甲(1961年生),二儿舒某长(1977年生),二个儿子至今均未娶妻成家。2005年11月二儿舒某长在江西打工不幸死亡,由于我年过古稀,委托大儿舒某甲前去处理胞弟事宜,得赔偿款10万元,被告舒某甲拿走3万元,其余7万元存入银行作为我的养老钱,现该笔存款已到期,我向被告索要时,被告以该款是他拿回来的,拒绝退还。舒某长的赔偿款应由我一个继承和享有,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x元及银行利息6804元。

被告舒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早年丧偶,单身抚养二个儿子,大儿舒某甲(1961年5月出生),二儿舒某长(1977年10月出生)。2005年11月舒某长在江西打工不幸死亡,由于原告宋某某年迈,由舒某甲前去处理胞弟舒某长死亡事宜,得赔偿款11万余元,处理完舒某甲丧事后,剩余10万元,舒某甲分得x元,余下x元于同年11月22日以舒某甲名义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城东支行”,定期三年作为原告的养老金,存折由原告持有。该存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将该款返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本院。经查,该存款到期利息6804元。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溆浦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溆浦县公安局统溪河乡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早年丧偶,二儿舒某长于2005年11月不幸死亡,至今未成家的事实。

2、证人舒某乙、舒某丙的证言证实安葬完舒某长后,剩余x元,舒某甲拿了x元,另x元作为原告宋某某的养老金存入银行,该存款到期后,被告舒某甲拒绝返还的事实。

3、原告宋某某持有的建设银行存单一张(金额x元),证明该存款应作为原告养老金的事实。

4、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次子舒某长死亡所得的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该赔偿费应全部由原告宋某某继承和享有,被告舒某甲占有原告的合法财产,属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舒某甲返还原告宋某某财产x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920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共计2690元,由被告舒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继刚

审判员谢军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家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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