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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邵阳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某某、唐某某、杨某廷、刘某乙健康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又名谭某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健康某纠纷。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邵阳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某某、唐某某、杨某廷、刘某乙健康某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及被告康某某、唐某某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杨某廷、刘某乙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经康某某、唐某某雇请在被告邵阳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地上从事钢筋切割。2008年8月16日上午9时,原告正在作业时受伤,并构成八级伤残。被告除支付了部分医某某外,其他的医某某、误某某、残疾赔偿金等拒绝支付,因此起诉请求赔偿经济损失x元。

各被告均未书面答辩。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五被告自愿补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交某某等经济损失x元,其中被告邵阳县凤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x元;被告康某某、唐某某负担8000元;被告杨某廷、刘某乙负担8000元。以上款项在签字时由被告一次性付清。二、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赔偿要求。三、该协议原、被告双方签字生效。

原告谭某某及被告请求本院对以上协议进行确认并制发调解书。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的签订协议书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制发本民事调解书。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寻源

审判员杨某勤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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