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汤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连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在淮阳县西城区第二实验小学附近进行车辆非法交易,淮阳县公安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当场查获白色海南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京x;发动机号:x)一辆,经查,该车为北京市朝阳区李胜伟的被盗车辆。被告人汤某供述该车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盗窃得来。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到盗窃罪,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车不是我偷的,也不是我开回来的,车是韩小飞从北京开回来让汤某去卖的。我只是帮助卖车了。

被告人汤某辩解:车是韩小飞让我卖的,公安人员打我了,我才说车是陈某某偷的,谁偷的我也不知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汤某和韩小飞(具体情况不详)三人开一辆白色马自达323轿车,到周口中州路燕林宾馆开一个房间。被告人陈某某、汤某与他人联系后在宾馆内吸食麻果,后被告人汤某与周口一个叫武松的联系,称有一辆偷来的白色马自达轿车问其要不要,武松将马自达轿车开走,后因没有卖掉又开回燕林宾馆。2009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驾驶白色马自达轿车回淮阳,当走到淮阳县实验小学附近时,公安干警正在查车,被告人汤某见状,弃车而逃,遂与同车的钟XX回到周口燕林宾馆,到宾馆后公安干警正在抓获吸食麻果的陈某某,遂将被告人汤某一并抓获。在燕林宾馆二被告人所开的房间内搜出机动车驾驶证两本(其中一本为失主李胜伟的驾驶证),钥匙二把、板手一个、锥子两个等物品,案发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将白色海南马自达轿车领走。

上述事实,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汤某在公安阶段的三次供述,之所以被抓是因为帮助陈某某卖陈某某和一个叫韩小飞在北京偷的车了,陈某某和韩小飞到他家接的他,陈某某说他的车可以卖x元钱,开始汤某和周口的武松联系找的买主,未卖掉。后被告人汤某又开车回淮阳,联系在广东认识的小东卖车,未见到小东,被公安干警发现,后弃车而逃,回到周口时在燕林宾馆被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汤某当庭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说车不知道是谁偷的,是韩小飞打电话找的他,让他帮助卖车,同时供述他和陈某某均吸食麻果(毒品)。2、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偷车之事从不供认,也不承认搜出的扳手、锥子等物品是他的。当庭供述只帮助卖车了,同时供述自己吸食麻果。3、证人钟XX证言证实,她和陈某某、汤某都认识,证实汤某以前多次给他人卖车,卖的车大部分都是牌照“京”字开头的车。并证实2009年4月17日和汤某在一起,汤某开一个白色的车,是陈某某让汤某卖的,同时也证实陈某某和汤某都吸毒。4、证人于XX(燕林宾馆老板)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14日有三个男的在她的宾馆开了一个房间,三个男的一个瘦高个、一个瘦低个,还有一个中等个,开一辆白色“京”字开头的小轿车,高个子一会就走了。后来还来过两个女的,又开了一个房间。5、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海南马自达轿车1辆,白色,车牌号京x,发动机号:x,经鉴定价值x元。6、书证证实:(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汤某所开海南马自达小型普通客车1辆,牌照为京x,及毒品疑似物6片、机动车驾驶证1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济南军区后勤部机动车行驶证1本。从陈某某住的房间内搜出:机动车驾驶证2本,机动车行驶证1本,钥匙2个,扳手1个,锥子2个,手机SIM卡1张,手机内存卡1张(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海南马自达小型普通客车1辆,机动车驾驶证1本,领取人穆凤起。(3)被盗车辆信息及参保信息(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其理由是:虽然被告人汤某在公安预审阶段多次供述称该车系被告人陈某某所偷,但怎样知道车是被告人陈某某偷的不清楚,被告人汤某原来的供述本身就是孤证,且当庭又推翻了原来的供述,没有证据证实该车是被告人陈某某所盗。当庭供述在公安阶段只所以那样供述,是因为公安人员打他了,他才说车陈某某偷的,谁偷的我也不知道。被告人陈某某对此事也不予供认,且韩小飞和王老五的情况不详,所举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因而控方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出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应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定罪量刑。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汤某在淮阳县西城区第二实验小学附近进行车辆非法交易,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汤某是在车辆非法交易。被告人汤某将车开回淮阳的目的是为了出卖,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销售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赃车追回。挽回了失主的损失,并积极缴纳罚金,且对销售赃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又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被告人陈某某、汤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罚金待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已履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若飞

审判员:迟俊英

审判员:刘山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