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涛,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湘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保利大厦B座X楼X-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宗和,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湘江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永奇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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