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江华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曹彦娟,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甲,女,29岁。

被告刘某乙,男,55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彦娟,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0年2月19日18时10分许,被告刘某甲驾驶车辆沿沁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岭路X路交叉口时,与位军喜驾驶的原告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位军喜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赔偿,修车费3850元,停运损失1440元,共计5290元。

被告刘某甲辩称,其已经支付了原告修车费3850元;原告的停运损失不是其造成的,不应当由其赔偿。

被告刘某乙辩称,其作为豫x车辆所有人,不愿意与被告刘某甲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18时10分许,被告刘某甲驾驶豫x号车沿郑州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岭路X路交叉口时,与位军喜驾驶原告的豫x号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刘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位军喜无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诉讼本院,要求解决。

另查明,1、原告王某某系豫x车辆所有人,被告刘某乙系豫x车辆所有人。被告刘某甲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

2、被告刘某甲称其已经支付给位军喜修车费3850元,但未提供证据,位军喜不予认可。

3、原告提供郑州天翼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28日出具的修车发票复印件四张(均加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车辆理赔专用章),支出修车费3883元,二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4、原告提供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出具的车辆营运损失证明,确认目前出租车行业执行赔偿标准224.32元/日。庭审中,原告要求按160元/日标准赔偿。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造成侵害的,有权利请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位军喜与被告刘某甲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位军喜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财产损害,被告刘某甲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乙将车借给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被告刘某甲,其借车行为并无过错,且被告刘某乙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被告刘某甲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被告刘某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被告刘某甲称其已经支付给位军喜修车费385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位军喜也不予认可,故被告刘某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应赔偿原告修车费3850元。

2、原告的车辆系营运车辆,自2010年2月19日事故发生之日至2010年2月28日修车之日止,共计停运9天,按每日160元的损失计算,共计营运损失1440元。原告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修车费3850元、营运损失1440元,共计5290元。

二、驳回王某某对被告刘某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军

人民陪审员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杨益强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赵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