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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骆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电焊条厂下岗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骆某(被告周某某之夫),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硬质合金厂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骆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建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6月8日被告周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骆某向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划了此笔借款,截止2008年12月20日止被告周某某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2339.4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偿还担保债权本息x.4元,被告骆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周某某、骆某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8日,被告周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骆某向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反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某某未按时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划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周某某未向原告偿还担保债权,反担保人被告骆某也未向原告履行保证义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自愿于2009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5000元;2009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x元;

二、被告骆某自愿对被告周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周某某、骆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阳建新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黄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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