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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民法院(2009)宁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别名唐某石,外号“老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现租住(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副院长刘某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飞军、代理审判员刘某迁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彦懿担任记录。(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08年10月份至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在新宁县X镇分别贩卖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曾某某、6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吕某某、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邓某某、3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和杨某某、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舒某某、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高某和李某某。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共计得赃款1670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曾某某、吕某某、何某某、邓某某、杨某某、舒某某、高某、李某某的证言;3、物证照片;4、唐某某的手机2009年3月份的通话详单及其户籍证明等书证。

(二)2009年3月17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时,在其卧室搜出一支火铳。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汤某某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火铳等物证照片;5、搜查笔录、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邵)公(刑)鉴(痕)字[2009]X号枪支鉴定书。

据此,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本院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刘某某辩护提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的动机是为追回自己丢失的面的车,且贩卖对象均为吸毒成瘾的吸毒分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对唐某某的贩卖毒品罪可以从轻处罚;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多年,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唐某某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

(一)2008年10月份的一天、200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略)先后两次以每个毒品海洛因包子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曾某某,得赃款200元。

(二)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略)先后四次以每个毒品海洛因包子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4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吕某某,得赃款400元。

2009年3月15日20时许、3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新宁县X镇X村牛头井养路工班前的公路上先后两次以每个毒品海洛因包子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吕某某,得赃款200元。

(三)2009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某在(略)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卖1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得赃款90元。

2009年正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在(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1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邓某某、杨某某,得赃款100元。

2009年正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新宁县X镇X村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卖1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邓某某,得赃款80元。

2009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唐某某在新宁县X镇高某姚家以每个毒品海洛因包子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杨某某各1个毒品海洛因,得赃款200元。

(四)2009年元月份、2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略)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先后两次卖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给吸毒人员舒某某,得赃款200元。

(五)2009年3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在(略)以每个毒品海洛因包子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高某、李某某各1个共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得赃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曾某某于2008年10月份、2009年2月份在(略)分两次共以200元的价格在外号“老唐”手上买了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吕某某于2008年10月份在(略),2009年3月15日、2009年3月16日在新宁县X镇X村牛头井养路工班前的公路上先后六次共以600元的价格在回龙镇X村一个叫唐某石的人的手上买了6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某于2009年2月10日中午在(略)、2009年正月底的一天在回龙镇X村牛头井养路工班前的公路上共以170元的价格在外号“老唐”,老家是塘尾头村的唐某石手上买了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4)证人邓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证明,邓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正月份的一天下午在(略),2009年2月底的一天中午在新宁县X镇高某姚家共以300元的价格在外号“老唐”,老家是塘尾头村,现住在回龙镇汤某院子的唐某石手上买了3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5)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舒某某于2009年元月、2月份在(略)以200元的价格住在回龙工商所对面汤某院子的唐某石手上买了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6)证人高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高某、李某某于2009年3月14日在(略)以200元的价格在回龙工商所对面汤某院子的唐某石手上买了2个毒品海洛因包子;

2、被告人唐某某的手机通话详单证明,被告人唐某某2009年3月份贩卖毒品时的通话记录;

3、毒品海洛因小包子照片证明,高某、李某某在被告人唐某某手上买的两个毒品小包子吸食后的外壳情况;

4、被告人唐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二、非法持枪

2009年3月17日,新宁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时,在其卧室搜出一把火铳,经鉴定,该火铳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搜查笔录、新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9年3月17日新宁县公安局在(略)被告人唐某某租住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在唐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搜出一支木制把柄的火铳,新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火铳予以扣押;

2、火铳照片证明,在被告人唐某某卧室内搜出的火铳为木质把柄,较长;

3、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邵)公(刑)鉴(痕)字[2009]X号枪支鉴定书证明,在被告人唐某某住宅搜出的火铳系枪支;

4、证人汤某某的陈述证明,她家卧室搜出的鸟铳是他丈夫唐某某六七年前从新宁县X镇X村民陈永志那里拿来的,唐某某一直没还;

5、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证明,唐某某因新宁县X镇X村民陈永志欠他的钱一直没还,就将陈永志的一支火铳用做借款抵押并将该支火铳放在家里保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唐某某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唐某某贩卖毒品的动机是为追回自己丢失的面的车,且贩卖对象均为吸毒成瘾的吸毒分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提出可以对被告人唐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唐某某自2008年10月份始至2009年3月16日止,短短几个月内便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虽然是追回自己丢失的面的车,但不应成为免责理由,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提出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多年,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唐某某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非法持有枪支随时有可能伤害他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未缴纳)。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姚飞军

代理审判员刘某迁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彦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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