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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女,47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潘某,男,53岁。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郑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玉楼,被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10月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潘XX,现已成年。由于原、被告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和,无故经常生气。特别是被告在喝酒以后,更是无事生非。原、被告婚后经济一直分开,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康乐里X号楼X单元X号的房产(面积为30平方米)依法分割;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潘某承担。

被告潘某辩称:原告毛某某起诉的内容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与原告确实发生过冲突,被告一气之下打了原告,但被告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希望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回心转意,共同开始新的生活,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潘某于1986年10月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潘某龙,现已成年。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闹和矛盾,但双方尚能妥善解决,重归于好。近年来,原告毛某某下岗,被告潘某经济收入也不高,因原告毛某某喜欢上网,被告潘某对原告毛某某无端猜疑,导致原、被告双方生气、闹矛盾。2010年8月底,原告毛某某生气后回娘家居住。2010年10月9日晚,被告潘某与原告毛某某生气后对原告毛某某进行殴打。原告毛某某认为被告潘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被告潘某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报案材料、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和被告潘某结婚已二十多年,生育的孩子已经成年,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生气、闹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故对原告毛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生活琐事生气,被告潘某殴打原告,给原告毛某某的身心带来伤害,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潘某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但被告潘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愿意接原告毛某某回家继续生活,原告毛某某应考虑多年的夫妻感情,给被告潘某一个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互相尊重,原、被告双方还是能共同生活下去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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