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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就与被告湘运邵阳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湘运邵阳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5月25日,原告王某某就与被告湘运邵阳总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8月20日7时20分,被告公司所属邵塘车队司机唐彦华驾驶湘x中巴车自邵阳市开往邵阳县X镇,途经白羊铺路段时,将原告的母亲何云珍当场撞死。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被告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何云珍不负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8055元、处理事故人员工资4000元、交通费3200元、尸体冰冻、运尸费55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诉状所称的均是事实,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状所称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的母亲生前一直在邵阳县X镇X村居住,属农村户口。

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相运邵阳总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8055元、处理事故人员工资4000元、交通费3200元、尸体冰冻、运尸费55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元;(限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900元,由被告湘运邵阳总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刘亮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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