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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缘之盟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鼎民催字第X号

申请人北京缘之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X号双子座大厦西塔十七层。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缘之盟广告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银行常德市桥南支行DB/x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9月1日,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为临澧县育才摩托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三轮车分公司,背书人为湖南新浪潮电脑有限公司,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持票人为北京缘之盟广告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缘之盟广告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北京缘之盟广告有限公司:户行:招商银行建国路支行,帐号: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尚春

审判员冷德广

代理审判员杨彪林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粟绍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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