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运达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勇,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士军,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略)。

原告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运达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彪林独任审判,书记员粟绍武担任法庭记录,于2008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勇、郑士军、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枫丹丽舍X栋X号门面出租给被告作商业经营门面使用,租赁期36个月,即自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现租赁期已届满,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租赁门面,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腾空返还租赁门面,并承担逾期返还租赁门面的损失,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枫丹丽舍门面租赁合同,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被告应返还租赁门面的事实;

3、商铺租赁协议、门面面积表,拟证明被告逾期返还门面造成原告租金损失及计算依据的事实。

被告辩称:被告是在原告许诺优惠招商政策下才租赁门面的,被告应享有优先租赁权、优先购买权,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将租赁门面出售给他人。被告经营期间,原告指使他人多次上门吵闹,采用关门等多种方式干扰被告经营,给被告造成经营损失50多万元,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继续经营门面,原告赔偿被告损失30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4、枫丹丽舍社区商业门面销售租赁优惠一览表,拟证明租赁合同中应包含优惠一览表,被告应享受表中优惠的事实;

5、张勇波、武晓平的证词,拟证明被告享有租赁门面优先租赁权,优先购买权的事实;

6、收据,拟证明原、被告按优惠政策履行合同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证据1、2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因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方法,相同门面的出租价格,本案可以参考,对证据3予以采信,对于证据4,原告对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表有原告单位的印章,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据5,原告对合法性、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两份证言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6,原告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对证据的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枫丹丽舍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位于常德市鼎城区X镇枫丹丽舍X栋X号门面出租给被告,租赁期36个月(即2005年6月2日至2008年6月1日),租金每月2500元,租金总额x元,免1年半租金,签订协议时交租金x元,2006年6月1日交租金x元(已交纳完毕)。如需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原告。租赁期内原告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出租门面,租赁期满,原告有权收回出租门面,被告应如期交还,被告将门面装修后作商业门面经营使用至今。2008年3月,原告通知被告购买承租门面,被告未购买,租赁期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赁门面,被告至今未返还。另查明,原告曾发布枫丹丽舍社区商业门面销售、租赁优惠一览表,有优惠租赁、优惠销售两项,其中优惠销售条件每层门面单价2580元/㎡,全线9折优惠,3-5年返租,所有租金直接抵减首付款,优惠时间2005年5月28日-2005年6月28日。被告租赁X栋X-A门面,售价2780元㎡,原、被告签订的是门面租赁合同,享受免1年半租金优惠。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享有该租赁门面优先购买权,本院(2008)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的规定,且被告对租赁门面已丧失优先购买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租赁门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租赁期届满后,不返还交付门面,给原告造成租金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应享有租赁门面优先购买权,要求按原价格购买,继续经营,要求原告赔偿经营损失的主张,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而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被告要求按原价格购买门面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常德市鼎城区X镇枫丹丽舍X栋X号门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完毕;

二、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8年6月2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月租金2500元/月计算的逾期返还租赁门面损失。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彪林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粟绍武

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