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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武陵区支行与被告许某某、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常鼎民初字第1165-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武陵区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行行长。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德市武陵区支行与被告许某某、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许某某所有的一辆牌号为湘x的奥迪小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彭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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