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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鼎民保字第号

申请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常德市武陵区广远经济信息服务中心业主。

被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德山监狱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x。

申请人余某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租赁的牌号为湘x牌奇瑞A5牌汽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关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朱某某租赁的牌号为湘x牌奇瑞A5牌汽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彭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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