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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孙某甲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管辖权异议案件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X室。

负责人马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甲,男,1954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乙,男,1962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丙,男,1966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丁,女,1958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某戊,女,1969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出生。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不服开封县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923-X号民事裁定,以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在开封县,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苏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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