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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现年29岁,住(略)。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现年30岁,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黄某某即外出打工。刚结婚的2年内,被告偶尔回趟家,可每次回家两人都要生气、打骂。有一次被告将我的耳膜打穿,更有甚者被告将我殴打致流产。近3年,男方未回过一次家,也从未打过电话或寄信问候家人,更未寄过一分钱或物,被告未尽到家庭责任和做父亲的职责。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2005年12月,我怀孕并生育第2个孩子至今,被告竟不闻不问,也不告诉我他的去向。3年来,被告音讯全无,我带着两个子女回娘家生活,现举债8000元,心理承受巨大压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两个子女,被告负担抚养费6万元。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进行答辩。

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婚姻关系的合法有效存在,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二、证人证言,证人李XX、李XX到庭作证,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原告一个人带着两个子女经常住在娘家,未见过被告叫过原告母子,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庭审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2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叫黄XX,现年6岁,次子叫董XX,现年4岁,婚后两人常年不见面,偶尔见面也是生气、打骂,近3年,未见过一次面,分居长达3年。婚前原告没有财产,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债权、无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短,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夫妻常年不见面,偶尔见面也是吵架,夫妻之间没有正常的交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近3年,原、被告没见过一次面,夫妻形同虚设,夫妻只是名份,没有实质内容。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黄XX、黄XX一直由原告抚养,母子建了深厚的感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到原告作为一位母亲,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法承受抚养两个子女的费用,抚养一个孩子最为现实。被告作为两个子女的父亲,应该尽到义务,有义务抚养子女,被告不知去向,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在被告不知去向期间,由被告抚养的子女可由其母亲暂时看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黄XX由被告抚养(在被告不知去向期间可由其母亲暂时看护),婚生子黄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光才

审判员徐洪武

助理审判员朱自杰

二○○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郭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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