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霞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宝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乙,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绍兴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诉被告湖南宝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宝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绍兴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工程款x.15元及利息、差旅费损失5000元,合计x.15元,被告湖南宝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二、原告绍兴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429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715元,财产保全费1302元,合计3017元,由被告湖南宝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受理费已由原告绍兴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预缴,该费用由被告湖南宝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绍兴县防腐保温工程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先明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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