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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7日,刘某(已判刑)以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闫某以及校智惠、李书杰(二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中牟县康洁洗浴中心、黄某大堤等处,多次对王某某殴打、辱骂、体罚,逼迫王某某偿还欠款,直到2010年1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给刘某送去五万元现金和几套房的手续用作抵账,刘某等人才放王某某回家,期间王某某的人身自由一直被刘某等人限制,时间长达120余小时。

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刘某(已判刑)以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债务为由,纠集被告人闫某以及校智惠、李书杰(二人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带至中牟县康洁洗浴中心、黄某大堤等处,多次对王某某殴打、辱骂、体罚,逼迫王某某偿还欠款,直到2010年1月22日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给刘某送去五万元现金和几套房的手续用作抵账,刘某等人才放王某某回家,期间王某某的人身自由一直被刘某等人限制,时间长达120余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刘某、张某乙、孟某某、潘某、张某丙、郭某丁、郭某戊、王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黄某己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本院(2010)牟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某生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明杰

附:本案适用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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