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赵成江、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孙XX家里,盗走一台价值3245元的“海尔”牌电脑和一部价值1071元“奥林巴斯”牌数码相机。案发后,电脑和数码相机被追回返还给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孙XX的陈述、证人任XX、杜XX、任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相笔录、被盗物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李XX家里,盗走700余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王X家里,盗走800余元现金和一枚价值855元的黄某戒指。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张XX家里,盗走200余元现金和价值600元的15公斤废铜线。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0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万XX家里,盗走600余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万X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9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李XX家里,盗走一台价值297元的小潜水泵和一台价值495元电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何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和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以上,被告人何某某共盗窃6次,价值8863元。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0年7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有武陟县公安局的抓获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何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2年3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何某荣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曹凤琴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王莉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