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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a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员工,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孙a在本市×区×路×号×幼儿园大门口内侧,因琐事与崔a发生争执。期间,孙挥拳击打崔的头、面部,致崔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等,经鉴定,崔的伤势构成轻伤。

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孙a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a、刘a的证言及刘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孙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孙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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