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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新日平面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新日平面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云和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新日平面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长沙市新日平面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9月16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长沙市新日平面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新日平面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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