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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葛某某,男,1970年10月生。

被执行人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某某与被执行人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公司)支付违约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佳泰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佳泰公司称,一、佳泰公司没有违约。按照调解书第一条约定,公司在房屋竣工经城建部门验收后10日内交付房屋,按照45平方米为基础,大于或者小于45平方米的,双方互相找补房屋价款。房屋竣工后,公司即在电视台发布广告,通知办理交房手续。但申请人葛某某拒绝交付房屋超出面积的价款。由于葛某某不按照调解书的约定支付房屋价款是造成房屋无法交付的原因,所以公司不存在违约。二、按照调解书第一条的本意和确定的履行顺序,应先补差价款再交房屋。因调解书第一条的前半部分约定的是先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后半部分才是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行使的是抗辩权。三、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人为的把它分开立案执行,在法律上也是没有根据的。

本院查明,葛某某与佳泰公司、第三人桐柏县人民政府房屋买卖侵权一案,葛某某于2007年2月28日诉至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桐柏县茧丝绸开发总公司将其位于桐柏县民政局楼下两间门面房抵债给葛某某所有,2002年5月佳泰公司购买了桐柏县政府位于城关镇X街X号的机关房地产,葛某某抵债所得的两间门面房也在其中。2007年元月佳泰公司开始拆迁房屋时引起纠纷。经本院调解双方于2007年11月1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佳泰公司,下同)将其新建位临于桐柏县X街门面房自北向南面朝东的第三套门面房一间面积45平方米给付原告(葛某某,下同)所有,若面积有误差,则以45平方米为基准按该宗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互相找补差价,该房屋竣工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竣工交付日以城建部门的竣工报告为准)。二、被告负责给原告办理房权证,原告负责2000元以内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由桐柏县政府负责,房权证与其他购房户同时办理后交付原告。三、被告补偿给原告壹拾万元,自达成协议原告迁出现有两间门面房屋的同时交付,此前原告的其他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四、桐柏县政府自愿为被告提供担保,保证被告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如被告不履行以上协议,除应向原告支付叁拾万元的违约金外,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桐柏县人民政府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20日,涉案房屋工程竣工。2009年元月,佳泰公司在桐柏县电视台发布广告,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因佳泰公司提出让葛某某支付房屋公摊面积4.39平方米(每平方米按x元计价)共计6万余元的房屋价款,葛某某不同意支付,双方交付房屋无果。2009年3月11日,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佳泰公司交付房屋。4月14日,佳泰公司将房屋交付葛某某,该案执行完毕。

2009年4月8日,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佳泰公司支付x元违约金。4月17日,我院向被执行人佳泰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要求佳泰公司限期履行。到期后佳泰公司拒不履行,我院于4月21日将佳泰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扣划。佳泰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桐柏县房产管理局测绘,涉及由佳泰公司交付葛某某的房屋面积为45.04平方米,连廊、连廊梯、过道等公共设施属全体商铺业主共同所有,不分摊到各业主。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为房屋买卖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对佳泰公司应交付给葛某某的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面积、交付期限均作了明确约定,同时也约定了不履行协议的违约责任处理,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查明的情况,该房屋竣工日期为2008年12月20日,交付日期为2009年4月14日,交付时间超过了调解书第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间,本案争执的焦点是逾期交房,谁的责任佳泰公司异议称逾期交房是因双方当事人均有相互履行义务、葛某某不支付公摊面积款造成。本案调解书并未约定所交付房屋面积如何计算,是否包含公摊面积,涉案房屋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具备交付条件。双方当事人即使因调解书约定不明存在争议也应另行解决,不应成为佳泰公司拒绝交房的理由,且经房管部门测绘,公共设施占具的面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分摊到各业主。因此佳泰公司提出的葛某某不支付公摊面积款而延期交房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葛某某以泰佳公司逾期交房申请支付违约金的执行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佳泰公司提出的当事人人为的把一个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分开立案执行、无法律根据的异议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葛某某分两次申请执行调解书中不同的内容,不超出申请执行期限,又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允许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桐柏县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郑文中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姜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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