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新建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协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桥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民,常德市鼎城区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华庭,常德市鼎城区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上诉人常德新建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1日,新建德公司给弘盛公司出具《拍卖委托书》,委托弘盛公司整体拍卖新建德公司所属的利得利有机肥料厂,同时出具了委托拍卖标的物简介。弘盛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招商引资。2008年3月,弘盛公司得知新建德公司已将委托拍卖标的物协议转让给了常德市跃进米业有限公司。据此,弘盛公司以新建德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新建德公司赔偿损失未果,以致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新建德公司与弘盛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常德新建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书签收时向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支付x元赔偿款。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00元,共计3150元,由常德弘盛拍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常德新建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李明君
审判员朱梅安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洪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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