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系杨xx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系杨xx夫妇之子。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常德市武陵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常德市武陵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
负责人杨某某,该组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希寿,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xx、宁xx、宁x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宁xx、宁x又以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宁xx、宁x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经协商,就本案的处理达成了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上诉人杨x、宁x、宁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宁x、宁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杨xx、宁x、宁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李某君
审判员朱梅安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洪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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