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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秀、宁小红、宁杰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白马湖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白马湖村第九村民小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系杨xx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系杨xx夫妇之子。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常德市武陵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斌,常德市武陵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系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

负责人杨某某,该组组长。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希寿,湖南洞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xx、宁xx、宁x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xx、宁xx、宁x又以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xx、宁xx、宁x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民委员会、常德市武陵区X乡X村第九村X组经协商,就本案的处理达成了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上诉人杨x、宁x、宁x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xx、宁x、宁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杨xx、宁x、宁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李某君

审判员朱梅安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洪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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