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士磊、陈敏,(略)(略)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军诉被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被告刘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蔡某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诉讼中,李某军死亡,其继承人张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以原告身份请求参加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二被告均表示同意。三原告诉请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二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口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x元,扣除已给付x元,二被告于本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给付下余x元。
二、原告方不再追究二被告的其它任何责任。原告方保证李某军除上述原告外没有其他继承人和被抚养人,否则一切责任由原告方承担,并按x元的30%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163元,减半收取4581.50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蔡某青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晋京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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