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正新,常德市鼎城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常德市鼎城区X镇中学教师,系被告胡某甲之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正新,被告胡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1989年4月生有一男孩,取名张珍,现已成年。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一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多次发生激然冲突,最近几年由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至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

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实:

1、原、被告身份证明,欲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

2、周家店镇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欲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三年,现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被告胡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分居三年属实,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被告有病在娘家医治。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须每月给付被告扶助费1500元,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被告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分别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形式合法,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虽系孤证,但被告认可原、被告现已分居三年,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三年是因为被告有病在娘家医治造成的结果,该辩称无事实依据,本院认定原、被告确系因感情不和造成的分居。该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原、被告198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农历12月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农历4月生一男孩,取名张珍。现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初期以在家栽种农田为生,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吵打。1997年后原告外出打工,从此与被告聚少离多。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06年10月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座落在周家店镇X村X组的四缝三间暗楼一栋,现无人居住。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还查明,被告现患有血吸虫病,皮肤病等,劳动能力较弱。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彼此缺乏理解与沟通,现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已达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对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现劳动能力较弱,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原告应酌情给予被告一案的扶助费。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财产现座落在周家店镇X村X组的四缝三间暗楼一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各自享有1/2的产权;

三、原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胡某甲扶助费人民币3000元整。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开伟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彭万星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