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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聚众哄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29日因涉嫌聚众哄抢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同年7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29日因涉嫌聚众哄抢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聚众哄抢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韩某利、周红军(另案处理)等人得带领下伙同韩某四组其他村民群众强行将位于连霍高速上街收费站东的高速隔离栅拆走,共24张,(1.8X2.5米/张),后经精诚【2010】会鉴字第X号鉴定结论鉴定,每张浸塑隔离网:194.09元/张,浸塑隔离珊柱:57元/根,总计价值7394.16元。

2009年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见韩某利带领部分村民哄抢隔离网时,趁机哄抢隔离网6块,经精诚【2010】会鉴字第X号鉴定结论鉴定,价值1164.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韩某利等人证言、司法鉴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他人带领下,积极参与拆卸高速隔离网,被告人张某某趁机哄抢高速隔离网,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甲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韩某乙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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