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苏某某与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小民,宁乡县煤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托、人民陪审员罗伏良、人民陪审员边玉良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2008年4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颜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沿X092线由沙子坡往竹山塘方向行驶,与前方由原告苏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拖拉机和摩托车双双翻入路旁稻田中,致原告苏某某伤残十级,用去医药费数万元。虽然宁乡县公安交警大队并未就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人民法院是划分民事责任的主体。本案中,被告颜某驾车走的是下坡路,由于其疏于注意减速行驶和前方路况导致本交通事故发生,且被告颜某驾驶的拖拉机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比,危险性更大,被告颜某应付主要责任。即便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原、被告双方公平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苏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颜某辩称:第一,被告颜某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不应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其一,原告苏某某所陈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本案的事实经过是:2008年4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颜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沿X092线由沙子坡往竹山塘方向行驶,途经X092线煤炭坝镇南竹山地段时,遇一辆红色货车与原告苏某某驾驶的男士两轮摩托车沿X092线从向对方驶来。原告苏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红色货车的左侧超车时,被红色货车绊倒,致使两轮摩托车及原告苏某某倒地。被告颜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由于避让不及,致使拖拉机碰了摩托车后失控,朝公路右侧的稻田中冲,但被告颜某驾驶的拖拉机没有碰撞原告苏某某。其二,原告苏某某有四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三,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此案属于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此理由不能成为原告苏某某向被告颜某主张赔偿责任的依据。其四,被告颜某不具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责任。

第二,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其一,原告在交警笔录中陈述事实前后矛盾,与事实不符。其二,原告苏某某单方面向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其真实性存在疑问,并且落款鉴定人闵新民没有签字,形式不合法,请求重新鉴定。

第三,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存在错误。其一,医疗费是在人民医院中花费的费用,其它费用不能认定。其二,后期治疗费具有不确定性,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诉。其三,原告主张的19个月误工期和按特种行业计算误工标准没有依据。其四,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颜某驾驶湖南x小型拖拉机沿X092线由沙子坡往竹山塘方向行驶,与前方由原告苏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苏某某受伤。2008年5月10日,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案件属于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原告苏某某无驾驶证、行驶证,也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被告颜某无驾驶证。原告苏某某委托长沙市楚沩司法鉴定所作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认定被鉴定人苏某某机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并颅骨缺损,右胫腓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拾级伤残。颅骨修补术后期医疗费估计在贰万元左右。伤后休息时间为壹年陆个月,伤后护理依赖时间共计为叁个月。另,原告苏某某的损失有:医药费医疗费x.5元,后段治疗费x元,误工费1382.76元,护理费2152.5元,伤残补助费7805.52元,法医鉴定费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颜某立即支付原告苏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

x元;

二、本案其它内容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伟托

人民陪审员边玉良

人民陪审员罗伏良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谢寅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