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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更祥,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奇,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更祥以及被上诉人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于2005年9月13日、2005年9月27日、2005年10月4日、2005年11月20日分别出具借条,向邓某某借款1500元、1000元、700元、800元,四次共计4000元。此款经邓某某催收,周某某以与邓某某因其它纠纷正在诉讼为由拒不偿还。经查周某某另案起诉所诉称的事实、争议的标的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周某某向原告邓某某借款4000元属实,被告理应偿还,被告周某某逾期未能偿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周某某辩称此款属工程垫资款,不应由其偿还,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对被告的这一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称原告就本案事实已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经查与事实不符,故对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邓某某借款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邓某某所诉称的4000元借款,其中1800元属重复诉讼范围,该4000元借款中有1800元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邓某某为邵阳市染料厂X号家属楼化粪池工程往来结算凭证,且邓某某在上诉人为原告的另案诉讼中答辩主张该1800元债权的抵销权。据上述理由,上诉人周某某上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或依法改判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借款2200元。

被上诉人邓某某答辩称,答辩人与周某某于2005年6月4日签订邵阳市染料厂家属楼化粪池工程转让协议,而争议的该2笔1800元的借款是周某某分别于2005年9月27日、2005年11月20日所借。故此,答辩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工程结算问题。周某某另案起诉答辩人是合伙纠纷,而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答辩人主张周某某归还到期借款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邓某某请求本院驳回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于2005年6月4日签订协议,邓某某将其承建的邵阳市染料厂家属楼化粪池工程转包给周某某。此后,周某某为发放民工工资,分别于2005年9月7日、11月20日向邓某某借款共计1800元,并在借据上约定,待工程结算后偿还。周某某完成邵阳市染料厂家属楼化粪池工程与建设单位结算时,建设单位提出邓某某承建期间预借了x元(邓某某承建期间为支付案外人在工地突发疾病死亡的安葬费用)应抵偿工程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该x元应由谁承担等工程转包涉及的问题发生争论,双方分别向邵阳县人民法院及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其它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周某某向被上诉人邓某某出具借据借款4000元,双方均无争议。周某某上诉主张该4000元中的1800元与双方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结算相关,其实际上是主张抵销权,而不能认定其1800元借款与双方签订的工程转包结算有法律上的牵连。上诉人周某某在两张借据上写明待工程结算后即偿还,这充分说明该1800元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其上诉所主张的工程转包引发的工程款结算问题。被上诉人邓某某即使在上诉人起诉的另案中(即工程转包结算纠纷)答辩主张该1800元的抵销权,但另案未调解或判决生效,邓某某所主张的抵销权尚未实现,故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本案审理和判决的是邓某某主张的民间借贷纠纷,而与周某某上诉主张的1800元是双方因转包工程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亦不能将两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案件合并审理判决。上诉人若主张抵销权,可在两案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主张。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汤松柏

审判员马代亮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曾蓓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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