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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1928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1964年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建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女,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邓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女,1967年生。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彭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彭某某于2007年11月11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曹建党和被上诉人彭某某的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7)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周飞

审判员李进军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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