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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强奸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家中无人,在自家东屋炕上将其养女李XX(X年X月X日出生)强奸。第二天,公安机关接被害人养母报案后将其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家中无人,在自家东屋炕上将其养女李XX(X年X月X日出生)强奸。次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李XX养母何丽红报案后在家中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前天(2009年5月14日)上午10时许,我从前郭回来后,就到波拉户孙国军家把我的养女李XX(13毛岁)接回家中,因为我妻子何丽红在前郭县城打工不在家中,我和李XX俩人在家住的,14日晚上我没动她。昨天(2009年5月15日)晚上7点多钟,李XX吃完饭在东屋炕上脱衣服睡觉了,我看见李XX穿着小背心、裤衩,我就有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了。我到外屋地把门插上了,我也脱衣(身上就穿一个小裤头)上炕挨着李XX躺下了。我看见李XX躺那不一会就睡着了,我就把灯关了,之后我把她盖的棉被慢慢的拽到一边,李XX当时是仰面躺在炕上,我将她的小裤头一点一点的脱到她的小腿处,上身的背心我没脱,我用手将李XX的小腿分开,我就把我的裤头脱到大腿下边,然后我到李XX身上用两腿和手支着抗,没压到她身上怕把她弄醒了,之后我就把我的阴茎插到李XX的阴道里,没有全部插进去,只是把龟头插到阴道里来回抽动了几分钟之后我就射精了,但是我没有把精液射到李XX的阴道里,而是射到李XX的阴道旁边了,然后我在我家炕上拿了些白色的手纸把李XX阴道旁边的精液都擦掉了。

二、被害人李XX陈述:昨天(2009年5月15日)晚上我和我的养父李某某在家了,没有别人。等到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我和李某某在我家东屋睡觉。我先脱衣服躺下的,李某某后躺下的。李某某在炕头躺着了,我在炕梢躺着了。李某某躺下后就把灯闭了,当时我还没睡着呢,我就是脸朝东侧躺着的。李某某就过我这边来了把我盖的被子掀了起来又把我扒拉过来,我就仰面躺着了,李某某就把我穿的裤衩脱到膝盖下面,又把自己的裤衩脱了之后就上我身上来了俩手拄在炕上,我俩脸对脸,李某某就开始用他的小便往我的小便里一下一下的杵,这样能有很长时间(具体多长时间我说不清楚)李某某才从我身上下去又把我的裤衩穿上,李某某用他的小便杵我的小便时对我说:"你不行吱声,吱声我就捅死你"。我就一直没敢吱声,也没敢反抗,害怕他打我。李某某从我身上下去之后就把灯打开了,穿衣服下地吃饭去了。我起身出屋尿了一泼尿就躺下了,李某某吃完饭回屋就又躺下了。过了一会我养母何丽红和我老孙大爷就回来了,他们说了一会话老孙大爷就走了,李某某就出屋送他去了。我看李某某出屋了就跟我养母说:“妈呀,刚才我爸在家祸祸我了,”接着我养母问我“他打你了”我说“没打,祸祸我了,”又问我“咋祸祸你了”我说:“我的小便都肿了,尿尿都疼,都是我爸(李某某)用小便杵的。”我养母就说明天报警,这时李某某就回屋了,我就在没说啥睡觉了。等到今天(2009年5月16日)早晨我养母让我脱裤衩看我小便,我的小便肿了,我养母就打电话报警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何xx证实:昨天(2009年5月15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我亲家孙国军回到家后在李某某出屋送孙国军时,李XX趁李某某不在屋的时候跟我说:“妈呀,你咋不早点回来。”我问李XX咋的啦,你爸打你啦李XX说:“不是,他祸祸我了。”我又问李XX咋祸祸你了,李XX说:“我的小便都肿了,尿尿都疼。”我又问李XX用啥整的,李XX说用他身上的那东西整的,说完李XX就哭了。我一想肯定是李某某把李XX强奸了。等到今天(2009年5月15日)早晨5点钟左右的时候,我趁李某某不在屋的时候,我看了李XX的小便,我发现李XX的小便都肿了,肿的可高了,我就背着李某某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李x、孙xx证实:何xx给她们打过电话,说李某某将李XX强奸,要报案,问她们管不管。

3、证人孙xx证实:2009年5月15日19时左右,其与何xx一起到李某某家,看见李某某和李XX一起在家呢。

四、DNA鉴定结论:证实李XX裤衩上的精斑系李某某的精液形成的。

五、书证:

1、前郭县医院诊断书:证实李XX处女膜在7点处有擦伤;

2、被告人李某某年龄证实、现实表现:证实2008年10月李某某因盗窃被治安拘留十日;

3、破案经过: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将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家中抓获。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强奸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两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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