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由于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料价格未协商成功,为迫使该公司将送料的运费价格提高,被告人张某丙指使张某乙驾车围堵该公司大门,拦截并威胁其他送料的大车司机不准往该公司送料,致使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无法进行。

二、2010年4月11日21时至4月12日9时许,2010年4月14日17时至4月15日8时许,由于与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送石料价格未协商成功,为迫使该公司将送石料的运费价格提高,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任某某、张某丙伙同他人以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租用辛岗村土地,应优先让其运输石料,遭到拒绝后,便用大货车围堵该公司大门迫使公司有关人员和其协商,致使郑州龙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正常生产无法进行,经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此次围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石料供应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任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张焱南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