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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邵阳县X镇X村石子塘组。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X乡807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07)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5月1日,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场地租赁经营协议》。协议甲方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租场地、提供PIC仔猪、饲料、兽药、疫苗和技术服务,乙方周某某饲养仔猪交由甲方回收。协议约定:一、甲方将813基地北区原车库院内已改造好的面积约1732平方米(其中猪舍面积1274平方米)的X栋猪舍承(出)租给乙方管理使用。二、租赁期限:从2007年5年1日至2009年5月1日。三、租金和租金的交付期限:1、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年租金8000元,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年租金x元。2、租金支付,每年按年租金分两次平均支付,第一次租金支付日为5月1日,第二次租金支付日为11月1日。……五、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甲方提供PIC仔猪、预混料、兽药、疫苗和技术服务。1、交货期限:根据乙方提出的引猪申请,甲方在乙方支付预付款的前提下,30日内安排供货。……3、交货质量: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小猪和种猪,要求发育正常。4、货款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交购买商品仔猪申请时支付50%预付款,余下部分在回收商品猪款中扣除;……5、甲方免费对乙方提供技术指导。6、为适应出口的需要,乙方对甲方提出以下要求:……②按时提供乙方所需的仔猪、预混料、兽药、疫苗和技术服务;……⑥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健康的种猪、仔猪,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六、为适应甲方出口加工的需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以下要求进行生产:……4、乙方需引进PIC种用公、母猪以及商品仔猪,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按乙方申请的数量安排育种和引种,甲方生产PIC种猪优先满足乙方的需要;甲方按乙方所需预混料、兽药、疫苗的数量及时供应给乙方。5、乙方饲养合格的PIC大猪,必须全部由甲方收购,不得销售他人,达不到要求的大猪或病残死猪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才能处置或销售。……七、违约责任;……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向甲方出售合格商品猪的,对甲方以外的客户每销售一头商品猪,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乙方申请后,甲方不能按约定收购乙方的商品猪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头。……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周某某即租用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猪舍养殖牲猪。2007年5月,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将曾患过链球菌病的仔猪销售给周某某。2007年7月初,因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周某某养猪场足够的仔猪数双方发生矛盾,经邵阳县招商局协调,双方达成口头协议:1、按原协议办事;2、在仔猪货源许可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周某某养猪场;3、成品猪出栏后,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补足存栏数;4、周某某养猪场必须付清此前所欠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仔猪款;5、原协议不完善的地方,由双方签定补充协议。当时,县招商局陈某局长补充,实在不能保证每月1000头猪存栏,800头到900头也可以。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及周某某方都同意陈某局长的提议。2007年8月22日,双方对帐,自2007年4月30日至8月22日,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周某某养猪场提供猪933头,收回成品猪153头,周某某养猪场共欠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猪款

x.60元及2007年上半年场地租金4000元,共计x.60元。2007年8月后,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再向周某某养猪场提供仔猪和技术服务。2007年10月,周某某从江西购回270多头仔猪。自2007年10月开始,周某某养猪场的猪生病并陆续发生死猪现象,从10月22日到11月10日,先后死亡牲猪167头,死亡的牲猪在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和黄某市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做深埋处理。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所及黄某市镇动物防疫站的工作人员为猪治病,控制了猪场疫情,周某某为猪治病,共用去医疗费1100元。

2007年9月22日,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另一养殖户周某锋终止了《场地租赁经营协议》,并收回了其价值x元的118头仔猪。第二天,周某某叫人将该批猪中关在楼下的111头猪赶回自己的养殖场,余下关在二楼的7头病猪后由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1600元卖给了邵阳县X乡X村X组的张春华。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周某某提出反诉,并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邵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周某某养殖场的死猪价值及其养殖场两年的纯利润进行鉴定,结论为:1、167头死亡牲猪在基准日的鉴定值为人民币x元;2、按每月存栏1000头牲猪计算,两年期间所产生的纯利润额为人民币x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之间的《场地租赁经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周某某将属于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仔猪赶回自己的养殖场,侵害了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是侵权行为,对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周某某赔偿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其损失不是x元,而是x元(即118头仔猪款x元减去其卖给张春华7头仔猪所得的1600元);被告周某某欠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及租金属实,因此,对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周某某支付货款及租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为维护合同经济的持续性,减少合同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加之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不长,并即将到期,因此,对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场地租赁经营协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周某某向其公司以外的人自行销售成品猪的证据,因此,对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周某某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反诉原告周某某提供健康的仔猪及技术服务,是导致反诉原告周某某养殖场牲猪生病及死亡的原因之一,199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和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都明确规定“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但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售给反诉原告的仔猪却没有检疫证明,因此,其对反诉原告周某某养殖场牲猪生病及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反诉原告周某某在检疫人员明确告知其所购仔猪曾患过链球菌病后仍予以购买,事后又从江西购进仔猪,且无证据证实该批仔猪是否携带病毒,因此造成的损失其自己也有责任,对反诉原告周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为抢救病猪所造成的医疗费损失1100元及死猪损失x元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以反诉被告负60%、反诉原告自负40%为宜;因协议中没有明确原告应供应给被告的仔猪数量、被告周某某也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供应仔猪的申请及双方在县招商局协调后未能就仔猪供应问题签定补充协议,且周某某只提供了猪场按1000头存栏数计算的两年可得的纯利润额却不能提供因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少提供仔猪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对反诉原告周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猪场两年可得的纯利润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中没有补贴约定,且反诉原告周某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对反诉原告周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补贴价款x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其未提供鉴定费依据,因此,对反诉原告周某某要求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8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侵占原告的小猪而给原告的经济损失x元;二、被告周某某偿还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x.60元;三、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租金4000元;四、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周某某为猪治病的医药费660元;五、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周某某死猪损失x元;六、驳回原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反诉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两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x.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付清。本案本诉受理费5240元,反诉受理费x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周某某负担x元。

周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提供足额数量仔猪,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200多万元应当由被上诉人予以承担。2、被上诉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发育正常的仔猪,没有提供养猪的技术服务,造成上诉人所饲养的牲猪死亡和所花费的医疗费损失应当由被上诉人予以全额赔偿。3、上诉人拖欠租金是因为被上诉人先行违约,上诉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支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

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与事实、法律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上述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周某某侵占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110头仔猪和拖欠货款及租金的事实没有争议。现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到底是谁违约和周某某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其牲猪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赔偿。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场地租赁经营协议》约定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须向周某某提供健康的仔猪和技术服务,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周某某提供的仔猪,因未提供动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和养猪技术服务,属违反上述约定的行为。周某某在检疫人员明确告知其所购买的仔猪曾经患过病仍予以购买,且事后又从外地购进仔猪,对这些外地仔猪是否携带病毒无法查清,故周某某的牲猪死亡原因不明确,由此造成的损失周某某也应自负一定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周某某牲猪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按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并分担相应的损失。对周某某的可得利益损失问题,因《场地租赁经营协议》中没有约定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每年必须供应给周某某仔猪的数量,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周某某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事先提出书面供应仔猪的申请和交清购买仔猪50%的预付款,故周某某反诉要求湖南全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其养猪场两年可得的纯利润x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某某还提出其拖欠货款和租金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上诉理由,由于双方当事人对货款和租金的支付都有明确的约定,周某某没有按约定支付,属违约行为,其提出未支付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周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x元,由周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曾海利

审判员马代亮

审判员刘新军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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