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又名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肖某乙(又名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肖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8年1月13日被告肖某乙以其儿子结婚需要资金购置家具为由向我借现金2000元,2008年5月被告又以其为母亲治病为由陆续向我借现金8000元,两次共计借款x元,均出具了借据,被告口头承诺年底还清。后我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

被告肖某乙未答辩。

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诉称理由,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被告肖某乙于2008年1月13日和2008年5月5日出具的借条原件两张,拟证明被告肖某乙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肖某乙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能够证实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2008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今借何某现金贰仟元整¥2000元(限老历年底付清)”的借条一张;被告又于2008年5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今借到何某现金捌仟元¥8000元”的条据一张。后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拒绝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肖某乙向原告借款x元,出具了借条,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肖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国强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芝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