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卫东,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宁乡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东,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宁乡县新府名邸新府楼X栋X房交付给原告,并负责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或者支付该房屋相同价值的房款;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2007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回购乙方(颜某某)所占有的百分之十的股份,回购价格:甲方以其拥有房屋资产新府楼X栋X号房作为回购乙方的价格,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30日付给原告颜某某人民币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湖南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颜某某负担6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国强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芝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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