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战花,女,40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40岁。
原告方战花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在第一人民法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战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2007年2月被告被捕入狱,原告承担了全部家庭责任,被告出狱后反而对原告冷眼相看,经常寻衅闹事,经常打骂原告,造成双方矛盾激化,被告曾多次逼原告出走,原告也多次想寻短见,但为了孩子和老人,也都忍耐下来。因长期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生活,现在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女儿。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都是瞎话,我们结婚这么多年,我从没打过她,她经常不在家我怎么打她,我们感情也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方战花和被告赵某某于1988年12月30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生育一男一女。被告于2007年被捕入狱,出狱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原告方战花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曾离家出走,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女儿。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20年,婚后生育一双儿女,多年来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于2007年被捕人狱后,原告独自承担了家庭重担,为家庭幸福做出了很大贡献。被告出狱后,夫妻双方虽然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破裂。被告也原谅原告曾经伤害家庭和睦的行为,愿意和原告继续共同生活。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条件,经过双方共同努力,仍能共建幸福和睦的生活,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方战花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方战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姚虎亭
审判员王雷
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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