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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伊川县白沙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陶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伊川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伊川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系白沙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孝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01年10月30日,原告伊川县X镇人民政府和被告陶某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伊川县东方机械厂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双方约定签订协议时被告即付10万元,到2002年6月30日前被告再向原告付10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02年12月31日前清完。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首期转让费10万元,原告依约即将伊川县东方机械厂的产权转让给了被告。但被告随后仅又向原告支付了转让费1.5万元,余款20.5万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付所欠原告的转让费20.5万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陶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白沙镇人民政府12.5万元;

二、其余8万元作为遗留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东亮

审判员杨红欣

审判员姚虎亭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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