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川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伊川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系白沙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孝艺,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01年10月30日,原告伊川县X镇人民政府和被告陶某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伊川县东方机械厂以32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双方约定签订协议时被告即付10万元,到2002年6月30日前被告再向原告付10万元,余款12万元于2002年12月31日前清完。协议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首期转让费10万元,原告依约即将伊川县东方机械厂的产权转让给了被告。但被告随后仅又向原告支付了转让费1.5万元,余款20.5万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付所欠原告的转让费20.5万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陶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白沙镇人民政府12.5万元;
二、其余8万元作为遗留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三、原、被告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东亮
审判员杨红欣
审判员姚虎亭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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