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李某乙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某,河南慕容(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抢劫犯罪于2006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7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李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程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崔某伙同程某(在逃)在新安县X镇政府家属院窃取毛XX、曾XX、黄XX等人摩托车三台,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毛XX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000元,曾XX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280元,黄XX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420元。

2、2010年6月11日,被告人崔某、李某甲伙同刘东晓(在逃)在孟津县法院家属院窃取许XX、孟X、孙XX等人摩托车三台,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许XX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450元,孟X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00元,孙XX被盗摩托车价值为500元。

3、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崔某、李某乙、李某甲伙同程某(在逃)在新安县X街老县政府家属楼下窃取赵XX摩托车一台,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4760元。

4、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新城高速路口银枫家园窃取崔XX摩托车一台,经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崔某及其辩护人程某某、被告人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赵XX、崔XX、毛XX、曾XX、黄XX、孟X、孙XX、许XX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XX、王X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某乙的前科材料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崔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李某甲参与盗窃四起,盗窃财物共价值x元,数额巨大;崔某参与盗窃三起,盗窃财物共价值x元,数额巨大;李某乙参与盗窃二起,盗窃财物共价值5460元,数额较大。在盗窃作案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属一般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崔某次之,被告人李某乙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崔某的辩护人提出崔某系从犯的观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中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第四起盗窃作案中的涉案摩托车,在案发时已被当场扣押,并追退失主。被告人李某乙在前犯抢劫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根据以上情节对三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被告人李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8月11日止;被告人崔某的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止;被告人李某乙的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9月29日止。三被告人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毛云

审判员崔某献

审判员孔琳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郭万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