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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与临澧县供销合作联社永盛发展公司、上海纺原商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仁,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澧县供销合作联社永盛发展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临澧县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纺原商厦,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号晟隆大厦X号楼X乙室。

法定代表人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庆仁,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纺原商厦于民事调解书送达签字后十日内支付临澧县供销合作联社永盛发展公司本金x元,另支付利息及违约金x元,合计人民币x元。

二、鉴于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是上海纺原商厦的主管公司,若上海纺原商厦未按期支付,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愿代为支付,以帮助了结债务纠纷;

三、若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未按其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按临澧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四、本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临澧县供销合作联社永盛发展公司负担;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元由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签字认可,并具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业辉

审判员李明君

审判员朱梅安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洪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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