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出生于(略)。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从丁付刚(另案处理)处以9000价格购买一辆2000型桑塔纳轿车,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此车系被盗车辆后,将该车转移至王某属(已判刑)处藏匿,后王某属在使用该车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扣。经查,该车系田红旗于2008年2月21日在南阳市东风厂家属院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

2010年1月18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白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田XX、潘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身份证明材料,协议书及被盗车辆信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又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鹏鲲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学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