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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周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胡兴波,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9)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1984年下半年,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农历2月举行婚礼,未领取结婚证。1985年11月生一女,取名周xx,1988年7月1又生一女,取名周xx。原、被告从2004年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承诺如离婚,愿支付补偿款5000元给被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常德市鼎城x镇x村四缝三间平房一栋,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不利于维系夫妻感情,且双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在庭外和解期夫妻关系仍未能和好,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确定各占一半份额,原告自愿补偿被告5000元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共同财产:一栋座落在常德市鼎城区x镇x村的四缝三间平房,原、被告各占50%的财产份额;三、原告周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被告张xx补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宣判后,张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理由是:1、夫妻感情没有破裂;2、因近六年周xx未给家中一分钱,夫妻还欠下共同债务10万余元;3、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判决书中书记员与庭审时书记员不一致。

被上诉人周xx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周xx长期分居,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判决准予离婚是适当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平均分割。被上诉人自愿对上诉人予以补偿应予支持。张xx上诉提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夫妻还欠下共同债务10万余元,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等,经查,张xx与周xx已分居多年,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xx提出夫妻还欠下共同债务10万余元,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书中书记员与庭审时书记员不一致,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且原审法院已下达补正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故上诉人张xx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岚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淑兰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洪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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