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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与宫某某、杨某某、蔡某和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前郭县支行。

代表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第一被执行人宫某某。

第二被执行人杨某某。

第三被执行人蔡某和。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1日制发(2007)前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并自2003年8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执行终结时止;二、被告杨某某、蔡某和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三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4日向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2008年6月13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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