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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8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0年9月30日被逮捕,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本村李XX等人在本村关帝庙前玩纸牌,因玩纸牌找零钱二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顺手拿起一条长板凳,照李XX头部猛击两下,致被害人李XX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已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陈XX的证言、现场照片及作案工具、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尚能认罪,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害人李XX在取得获赔人民币x元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亦无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伤害人数、伤情程度、认罪、悔罪、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确定从宽比例,减少刑罚量,故对被告人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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