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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夏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5日12时许,王集乡X村民张某丙与张某甲在本村北地因琐事发生打架,张某甲将孕妇张某丙的右手及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照片,5、夏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书一份,6、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8日起至2011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敬典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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