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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某某,又名尚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10年3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本案于2010年3月15日被抓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2010年3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购买假冒的红旗渠、散花、红金龙等品牌卷烟在叶县、鲁山等地进行销售。2010年3月15日,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在鲁山县销售假冒卷烟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当场抓获,现场及在被告人尚某某家中扣押红金龙、散花、哈德门等品牌卷烟1161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测定,被扣押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查,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共销售红旗渠、散花、红金龙等品牌假冒注册商标伪劣卷烟,共计8282条,销售金额累计x元。被查扣假冒卷烟累计金额为x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武XX、马XX、尚XX、樊XX、黄XX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账本,鲁山县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鲁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程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尚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上述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春生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红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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