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今,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安阳县建设局工程管理股股长,负有依法审核、发放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职责。

《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河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2007年4月份左右,安阳县X街居委会派人来安阳县建设局办理自建小区的施工许可证,他们向工程股副股长王海波提供了相关资料,王海波初审后发现,该小区的规划手续尚未办理,且没有缴纳墙改基金,王海波给被告人李某某汇报后,李某某明知东街居委会墙改基金未缴纳,违反规定,按领导的安排(先办手续,随后让东街补交费用)给东街居委会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准许其施工建设。随后李某某也没有向东街居委会追要未缴纳的墙改基金,东街居委会的自建小区现入驻,但应缴纳的34.8万元墙改基金至今未缴纳。2010年3月份,安阳县X镇小东关居委会到安阳县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股副股长王海波初审后,发现其尚有7.6088万元墙改基金未缴够,王海波给李某某汇报后,李某某明知小东关居委会墙改基金未缴齐,违反规定,按领导的安排(先办手续,随后让小东关补缴费用)给小东关居委会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准许其施工建设。随后李某某也没有向小东关居委会追要其未缴齐的墙改基金。案发后小东关居委会于2010年10月11日、2010年11月5日共缴纳墙改基金x元。现东街居委会自建小区共计34.8万元的墙改基金至今尚未依法依照追缴通知书的要求予以追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向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王海×、朱××、苏××、王丽×、王兆×、王宝×、许××、程××、吴×等证言,书证水冶东街村委会自建方审批材料、小东关居委会建设住宅小区审批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职务证明、证明、《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被告人投案证明、小东关居委会补缴墙改基金票据、被告人对东街居委会追缴墙改基金报告、安阳县建设局对东街居委会墙改基金追缴通知书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安阳县建设局工程管理股股长,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违反墙改基金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准许其施工建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侦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予以免除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张艳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