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某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5月9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02年4月19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高某美,2007月8月18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高某杰,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双方于2008年元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相识后,经过三年多时间相互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夫妻聚少离多,原告在外耐不住寂寞,曾都次出轨。因为两个孩子的原因,希望原告能够早日回头,负担起抚养子女与维护家庭完整和谐的责任,恳请法院给予原告与本人半年时间来修复感情。

原告提交了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证明,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恋爱后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下半年开始同居,2000年5月9日在宁乡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4月19日和2007年8月18日共同生育女孩高某美,男孩高某杰。因原告先后与何某、黄某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有过争吵,并于2008年2月开始分居。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好,结婚时间长,共同生育了小孩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原告的过错,引起了夫妻矛盾,但被告表死谅解,为了二个小孩的健康成长,希望修复夫妻感情。只要原告多珍惜夫妻感情,改正不足,八精力集中在抚养小孩和建家立业上,其关系和好有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贵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霞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