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诉前禁字第X号
申请人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住所(略),系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付小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黎某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专利号ZL(略)。0)诉前禁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某于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专利权(专利号ZL(略)。0)的行为。申请人黎某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黎某没有向本院提供担保,该申请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黎某提出的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黎某负担。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赵明
代理审判员邱程辉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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