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8岁。因涉嫌犯受贿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5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6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需要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王某(另案处理)为了租赁洙湖镇供销社的门面房,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5万元,李某某代表洙湖镇供销社与王某签订租赁洙湖镇供销社门面房12间的合同,租赁期限50年。实际上王某仅租赁8间,另4间由李某某租赁给李××和范×。后王某想办理所租赁门面房的土地使用证,被告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给王某提供了办证所需要的手续,因为租赁合同办不了土地使用证,还与王某签订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去县土管局查询办证情况时,发现王某在向县土管局提供的办证手续中,私自扩大了与其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中王某办证的面积,且余下属于洙湖镇供销社的土地名字写成了王某。李某某不同意继续办证。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又送给李某某现金x元。李某某同意王某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就其自有的三间门面房再往南扩10米,予以继续办证。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其有罪,另辩称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4、5月份,王某(另案处理)欲长期租赁上蔡县X镇供销社门面房获取利益,找到上蔡县X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协商此事,并给被告人李某某送现金5万元。2005年6月份,上蔡县供销社经研究同意李某某将洙湖镇供销社X间门面房对外租赁。2005年8月2日,在上蔡宾馆李某某代表洙湖镇供销社与王某签订了租赁洙湖镇供销社门面房12间的合同,租赁期限50年,每间租赁费为7万元。实际上王某租赁8间,另4间通过李某某租赁给了李××和范×各2间。王某付租赁费54万元,李××付租赁费16万元,范×付租赁费15万元,共收取85万元。其中王某将其所租赁8间门面房以每间8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赵洪伟2间计16万元,以每间11.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翟三星2间计23万元,以每间11.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徐××1间,获取利益10多万元,并留3间自己使用。2006年王某等人在所租赁门面房土地上建房后,欲办理所租赁门面房的土地使用证,王某找到李某某协商此事,李某某表示同意,并给王某提供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洙湖镇供销社土地转让申请等办证所需要的手续,王某为此收取了他人办证费用。由于租赁合同办不成土地使用证,王某又私自提供了虚假的土地转让协议。2010年3月份,李某某发现王某以其子王某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面积方面,在原来租赁合同中约定增加的7.5米的基础上,又向南增加10米。李某某表示不同意,王某为顺利办证,又送给李某某1.9万元,李某某对此予以默许。李某某得知检察机关找王某调查时,于2010年5月18日上午,将王某送的5万元钱主动退给了王某。

另查明,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准备投案时,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通知其到检察院接受询问,被告人李某某到检察院后,主动交待了其收受王某现金的事实;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将其行贿的赃款x元退缴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10年7月26日,李某某将被告人王某给其行贿的赃款x元退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提交一份检举信,举报他人受贿的事实,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该受贿事实在被告人李某某举报之前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在调查之中。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于1999年8月至今任上蔡县X镇供销社主任,他两次共收受洙湖镇X村王某现金x元。200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到他家中给他送5万元现金,目的是想租赁供销社老商场的门面房。他答应报告下来后租赁给王某8间门面房,另外4间租赁给别人,但签订协议时让王某按12间签订。2005年7月份,他把洙湖镇供销社租赁门面房的请示报告递交给县供销社办公室,提交党委研究。县供销社批复同意把老商场租赁出去,崔××又安排他把租金全部交给县供销社财务科,用于交洙湖镇供销社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等。2005年8月2日,在上蔡宾馆,洙湖镇供销社与王某签订了租赁12间门面房的租赁合同,王某实际只租赁8间,每间7万元,王某应交款56万元,由于张××从中说情,王某实际交租金54万元。当时他把洙湖镇供销社的8间门面房及老商场南墙往南扩7.5米的地皮都租给了王某,租期50年。另4间他又分别租给了李××、范×各2间,收取租金31万元,加上王某交的54万元,共收取85万元租金,上交县供销社X万元,剩余的5万元用于单位开支了。2010年5月18日,他害怕检察院追究,和妻子李×把5万元钱退给了王某,这5万元听李×说是从贺欢、王某、节×处各借1万元。由于洙湖镇供销社的土地属国有划拨土地,他到检察院看了有关法律后,才知道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他也无权与王某签订租赁合同;第二次送1.9万元是王某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又往南扩10米,他给王某提供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他还和王某签订了一份假的土地转让协议,上面的章是他盖的,但他不知道洙湖镇供销社与刘×等7家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协议上的章不是他盖的,李某某名字上的指押也不是他的。

2、证人王某证言,其系洙湖镇X村民,平时和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比较熟悉,他两次给李某某送6.9万元。第一次是为了顺利租下8间门面房,给李某某送5万元现金。2005年4、5月份,他得知供销社准备处理老商场的门面房,便找到李某某,李某某告诉他上级领导同意了,可以租给他。不久后的一天下午四五点,李某某打电话让他送5万元现金,他为了租赁到供销社的门面房,从王××处借5万元于当晚带到李某某家二楼客厅里,当时李某某在家,他把钱放在沙发上就走了。签订合同之前,李某某安排他,老商场的12间门面房,他租8间,其余4间给别人,但签合同按12间签订。2005年8月2日,在上蔡宾馆通过他与李某某协商,他以每间7万元的价格租赁8间计56万元。他和李某某一块到中国银行存56万元。回到宾馆,李某某代表洙湖镇供销社与他签订了租赁12间门面房的租赁合同。由于张××从中说情,李某某又退给他2万元,他算是交了54万元的租金。他送给李某某5万元钱,李某某把洙湖镇供销社X间门面房及老商场南墙向南扩7.5米的地皮都租给他了,租期50年。他虽然与洙湖镇供销社签订租赁12间门面房合同,但实际只租赁8间,交租金54万元。后他以每间8万元的价格转租给赵洪伟2间计16万元,以每间11.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翟三星2间计23万元,以每间11.5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徐××1间。转租出的5间赚15.5万元,并留3间自己使用。后由于检察院反贪局调查,他才知道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某某也无权与他签订合同,应该由土管局与他签订合同。李某某害怕检察院追究,于2010年5月18日上午9点,又把5万元钱主动退给了他。第二次是为了顺利办理土地使用证给李某某送1.9万元现金,2006年他们租赁供销社的几家建房后,他为了让李某某办理土地使用证,并且他建房时在原来租赁合同中约定增加的7.5米的基础上,又让李某某向南增加10米,他于2010年3月份送给李某某1.9万元。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李某某给他提供了洙湖镇供销社有关办证的手续、证件。因他原来和洙湖镇供销社签订的是租赁合同,依据租赁合同办不了土地使用证,他就私刻了洙湖镇供销社、县供销社的公章,提供了假的土地转让协议。还收取他人的办证费用4.8万元。

3、证人李×证言,2010年5月18日上午,因检察院找王某调查情况,她和丈夫李某某到王某家退给王某5万元钱,这5万元有她从贺欢、王××、曹×处各借1万元。

4、证人王××证言,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李×夫妇到她家,退给她丈夫王某5万元钱。

5、证人李××证言,其系洙湖镇X村X组村民,2005年8月份,他通过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以每间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供销社的门面房2间,表面上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实际上是我购买的。当时他把钱交给了李某某,是以王某的名字给他签订的租赁合同。2006年8、9月份,他把门面房建好后,想着办土地使用证。2009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到他家收了6000元的办证费用,还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在供销社与他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上李××的名字不是他亲笔所签,指印也不是他按的。

6、证人范×证言,其原是洙湖镇供销社职工。2005年8月2日中午,供销社主任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上蔡宾馆商量王某租赁老商场12间门面房的事情,王某以每间7万元的价格进行租赁,李某某代表洙湖镇供销社与王某签订了租赁合同。2005年8月份,他通过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供销社的门面房2间。当时他把钱交给了李某某,是以王某的名字给他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是50年。2006年2月份,他把其中的1间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张××,还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日期仍是他以前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即2005年8月4日。2006年8、9月份,他把门面房建好后,想着办土地使用证。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他交给王某6000元的土地转让费,王某还拿走了他的身份证。在供销社与他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上范×的名字不是他亲笔所签,指印也不是他按的。

7、证人张××证言,2005年8月4日,他从范×手里以11.5万元的价格购买洙湖镇供销社的门面房1间,当时签订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期限为50年,实际上是买的。建房时,他们几家的房子都向南多占了1.5米。2009年10月份,他交给王某6000元土地转让费办理土地使用证,王某让他在土地转让协议、申请上签名、按押。

8、证人刘×证言,2005年8月底的一天,她丈夫翟三星从王某手中以每间11.5万元的价格购买洙湖镇供销社的门面房2间,付款23万元,当时翟三星和王某签订了契约。建房时,他们几家的房子都向南多占了1.5米,为了办理土地使用证,2009年翟三星又交给王某一笔钱。

9、证人翟×证言,2005年,王某购买洙湖镇供销社北侧的一部分门面房转手倒卖。2009年9月份,她找王某协商以每间8万元的价格购买2间,她分四次付给王某16万元,并签订了购房契约,契约是她丈夫赵洪伟和王某签订的。当时王某答应给他们办理土地使用证,她又交给王某6000元土地转让费,还在土地转让协议上按押。

10、证人徐××证言,2005年8月,他听说洙湖集上的王某卖洙湖镇供销社的门面房,他找到王某,以每间11.5万元的价格购买1间。当时他与王某签订了购房契约,王某还答应给他协调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他又交给王某6000元土地转让费,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在土地转让协议上按了指印。

11、证人曹××、王××证言,曹××证明2010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从她处拿走2万元钱;王××证明2005年4、5月份的一天,王某到他家借走5万元钱。

12、证人曹××(又名曹×)、节×证言,2010年5月16日,节×从曹××处借款1万元后,又将该1万元钱借给了李×。

13、证人崔××证言,其于2005年5月任上蔡县供销社主任,2010年1月任上蔡县商务局局长。2005年上半年,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向其口头汇报要把洙湖镇供销社的12间门面房出租。2005年5月底,李某某将请示报告提交县供销社党委研究。同年6月份,经供销社党委研究,同意洙湖镇供销社将门面房租赁出去。他安排李某某把租金全部交给县供销社财务科,用于交洙湖镇供销社职工的养老保险金。

14、证人张××证言,2005年8月份,在其任上蔡县公安局洙湖派出所所长期间,王某租赁洙湖镇供销社门面房时,他曾给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打招呼,在方便的情况下,价格上给王某便宜点。

15、证人王××证言,其系洙湖镇供销社会计,2005年8月2日中午,供销社主任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到上蔡宾馆,协商洙湖镇供销社门面房签订合同的事,他到上蔡宾馆见到李某某、王某等人,他按李某某说的拟写一份合同,至于如何签订的合同、王某交多少钱,他不清楚。2007年4月份,李某某给他一张县供销社财务科出具的80万元的收条,又给他4万元的费用开支票据,说这84万元是租赁供销社老商场的钱,让他入帐,他就开一张84万元的收据给了李某某。2009年1月12日开具的票号为x、金额x.70元的票据中,含有原来交的80万元租金,其余的是个别职工交的养老保险金。

16、证人宋××证明材料,证明其系上蔡县供销社主管会计,2005年8月份左右,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在银行交给他不是80万元就是84万元的门面房租赁款,用于入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具体以银行查询为准。

17、证人王××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5月中旬,李×之子李某通过王某从他手中借走1万元,当时没有说借钱的用途。

18、证人李×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5月中旬,李×有急事从她手中借走1万元,当时没有说借钱的用途。

16、租赁合同,证明2005年8月2日王某与洙湖镇供销社签订了租赁协议,王某对供销社老商场的12间房屋长期租赁,租期为50年,从老商场南墙向南扩7.5米由王某管理使用等内容;2005年8月4日,以王某的名义分别与范×、李××签订了租赁供销社门面房各2间的合同,及范×将其中1间又转租给张××的情况。

17、契约,证明王某将其租赁洙湖镇供销社X间门面房中的5间分别转让给翟三星、赵伟、徐××等人的情况。

18、收据、养老保险金收缴表、会议记录、邮政储蓄票据,证明洙湖镇供销社共收取84万元房屋租赁费,其中的

80万元用于交纳养老保险金。

19、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协议、洙湖镇供销社门面房平面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洙湖镇供销社土地转让申请、说明材料、业务办理流程表、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某为张××、王某、范×、赵洪伟、李××、刘×、徐××办理土地使用证所提供的资料,其中的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洙湖镇供销社土地转让申请系李某某提供给王某的,洙湖镇供销社与张××、王×、范×、赵××、李××、刘×、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的转让方洙湖镇供销社系王某私自伪造办理的。

20、归案经过、李某某的讯问笔录、节××、张××、王××证明材料,证明2010年5月份,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李某某在处理供销社门面房过程中涉嫌受贿的线索。2010年5月22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人员到李某某住处通知其到检察院接受询问时,李某某说其正准备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李某某到检察院后,主动交待了收受王某现金的事实;节××、张××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找到他们说其受贿的情况,他们通过做工作,李某某愿意投案自首,他们又找到上蔡县反贪局的领导王××说明情况,王××同意接受李某某投案自首;王××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的张××处长和驻马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节××政委找到他说,李某某在任洙湖镇供销社主任期间有受贿情况,李某某愿意投案自首,他说如果李某某愿意,让李某某抓紧时间过来;李某某供述2010年5月20日左右,他找节××、张××说明自己受贿的情况,节××、张××让他投案自首,他表示愿意,回家后,他因喝醉了没有去县检察院,5月22日他准备到县检察院投案自首时,县检察院反贪局的人就过来找他了。

2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居住地为洙湖镇供销社家属院等基本情况。

22、上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上蔡县供销合作社文件、证明、任免表、简历、营业执照,证明上蔡县供销社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规格为正科级,洙湖镇供销社系其下属企业,1999年7月至今,李某某任洙湖镇供销社主任。

2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证明,证实2010年5月27日,王某将其行贿的赃款x元退缴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2010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告人王某给其行贿的赃款x元退缴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24、检举信、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提交一份检举信,举报他人受贿的事实,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该受贿事实在被告人李某某举报之前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在调查之中。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上蔡县X镇供销社主任的职务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6.9万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门面房长期租赁合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对其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人员通知其到检察机关时,经查实其确已准备去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检察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的情况与公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人证言及归案经过能够印证,证明李某某当时确实系正准备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另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经查,李某某检举他人犯罪之前,办案机关对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已予掌握并已进行调查,不符合立功的条件,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其所受贿的赃款已被检察机关追缴,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某

二○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史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